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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达州新闻网健康频道 http://health.dzxw.net 2007-10-10
卫生部关于执行《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类号】 4071078503
    【标题】 卫生部关于执行《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51004
    【实施日期】 85100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药品监督管理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执行《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题注】 
    通知
    我部根据《药品管理法》制订的《新药审批办法》业以(85)卫药字第43
号文下达各卫生厅(局)执行,为做好收归卫生部统一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各卫生厅(局)凡申请新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的,应将全部应报的研制
资料连同初审意见报卫生部药政局(一式一份,样品只报制剂小样),抄送卫生部
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一式三十份,样品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要求报送)。
    二、各卫生厅(局)要按我部(85)卫药字第43号文件的精神,指定一批
有条件的医院承担新药的临床研究任务,具体医院请列表报我部药政局备案。
    三、国外厂商拟在我国进行的新药临床研究,请按我部(81)卫药字第32
号文办理。
    凡同国外厂商合资,用国外原料在我国生产制剂并在国内销售的药品,如属国
内未生产过的品种,按新药审批。
    四、鉴于中成药门类品种比较多,在审批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混乱现象,需要
进行整顿。为此确定:从文到之日起,除药典收载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标
准已收载的品种外,移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标准的中成药暂停审批。
    对于移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西药,各地应严格参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要
求报送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才能批准。无资料的不予审批。
    五、我部(85)卫药字第43号文第四条曾规定,凡7月1日前已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的新药,仍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审批,根据几个月来的执行情况和各地反映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确定:从
11月1日起各地停止审批新药,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上报卫生部审批。
    六、民族药的新药审批同其他类药品亦应报部审批。
    对于过去已经批准的健字号药品,仍按(85)卫药字第20号文办理,各地
不应再移植生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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