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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氨酚待因片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新闻网健康频道 http://health.dzxw.net 2007-10-10
关于修改氨酚待因片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类号】 4071078819
    【标题】 关于修改氨酚待因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881102
    【实施日期】 8811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药品监督管理
    【文号】 
    【名称】 关于修改氨酚待因片管理办法的通知
    【题注】 
    通知
    氨酚待因片新药自卫生部1986年5月30日以(86)X-01号函批准
试产以来,经卫生部指定北京医科大学临床药理研究所牵头,安排10家医院进行
第三期临床研究工作完成后,于9月2日在京召集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和有关专家
进行了评审,认为该药镇痛疗效优良,副作用轻微,经对700多例病人用药后的
依赖性观察,未发现有成瘾病例和在人群中的滥用倾向。卫生部根据专家们的建议
,同意将氨酚待因片转为正式生产,并按精神药品第二类进行管理。为此,对我部
、局1986年12月6日卫药字第76号函关于氨酚待因片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
改:
    一、氨酚待因片的生产计划由青海制药厂与中国医药公司北京公司(医药采购
供应站)协商编报,由卫生部药政局会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审核下
达。目前仍定点由青海制药厂按计划生产。
    二、氨酚待因片由中国医药公司北京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按计划收购,除
调拨各麻醉药品供应点供应医疗单位外,也可调拨给各级医药公司(站)供应医疗
单位使用。
    三、各级医疗单位根据医疗需要均可购用氨酚待因片,不需申请发给“购用印
鉴卡”,并取销每季购用限量,医疗单位可根据实际用量购买。
    四、医疗单位使用氨酚待因片,凭医生处方供应患者。医生要根据医疗需要和
药品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严禁滥用。处方每张一般不超过7天常用量,处方1
次有效,取药后留存两年备查。
    五、国营医药零售门市部凭加盖公章的医生处方可以零售氨酚待因片供患者需
用。处方留存两年备查。个体药店、集市贸易均不准经营和零售氨酚待因片。
    以上,请通知各医疗单位、生产单位和药品供应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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