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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
达州新闻网健康频道 http://health.dzxw.net 2007-10-10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

    【分类号】 4071079102
    【标题】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10701
    【实施日期】 9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药品监督管理
    【文号】 
    【名称】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必须由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自愿向卫生部药
政管理局申请,并须在原注册证失效前6个月提出。
    第三条  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报送以下资
料:
    1.生产国卫生当局批准该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文件;
    2.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
    3.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后,该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若有修改的,应
报送新的质量标准。
    以上资料均需中文译本。
    第四条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根据下述原则处理换证申请:
    1.凡疗效肯定、质量可靠,并且临床或国内医药生产需要的品种,可予换发
《进口药品注册证》;
    2.凡其疗效不确或对其疗效有争议品种,需重新安排临床验证,并进行再评
价后,方可决定是否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3.凡国内已有生产并能满足医疗需要的品种,且质量不低于国外产品,即不
再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第五条  未获得换证的品种,从原《进口药品证可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
失效之日起,国内进口单位不得再签定进口合同。失效日前签订进口合同,失效日
后到货的品种,口岸药检所可接收报验。
    第六条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药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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