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达州市人民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城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府发[2007]32号),对城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参保和缴费行为,强化基金征管,确保基金安全,调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提出了具体实施贯彻意见。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我市本次医保政策调整的重点,一是扩大了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及范围,使医保向混合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覆盖,体现劳动者的公平原则。二是实行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制,把视同缴费年限(即工作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机结合,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三是调整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别是建立了老人优待机制,体现了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切实降低负担的原则。
据了解,我市制定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为男30周年、女25周年。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构成。视同缴费年限特指2000年12月25日全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加时间限制,是为了体现各用人单位参保行为的公平性和履行社会义务的公平性,避免用人单位在参保问题上打小算盘。如某用人单位,目前职工年龄结构比较年轻,患病率相对较低,经济效益及对疾病风险的承载能力尚可,就不愿参保,一旦人员结构老化,病员增多,单位承载力下降时,才选择参保。简单的说,就是当支大于缴时选择参保,支小于缴时不参保。这是典型的参保不公行为,应给予避免。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单位为职工或职工个人自参保之时起,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我市规定最低为10年。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这次主要做了八项重要调整。一是建立了老年优待政策。主要对年事高、疾病多的76周岁及以上人员设立此项政策。与原待遇相比,个人账户计入额由4%提高到4.5%,增加0.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比原来下调50元,报销比例比原待遇提高了2个百分点。二是提高基金支付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000元调高到25000元,支付比例平均提高1.5个百分点。三是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通过医院内部控制机制,把虚高的医疗费控制下来,让患者接受必需的治疗,从而降低个人负担。四是降低转院负担。在省内(含重庆市)转院的患者,自负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至7%,降低了3个百分点。五是提高移交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基数。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移交医保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基数,将随退休金的增长而增加。六是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医疗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工伤人员的医疗费(非工伤疾病除外),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不再纳入医保支付。七是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支付通道。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时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先在商业保险获得医疗赔付,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方式。八是切实引导参保人员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中心环节应该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即“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的就医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参保人员的健康档案建立在社区,常年的基本卫生保健在社区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有专项补贴,它是带有福利性质的公益事业,因而它所开展的医疗服务以成本价为主,就诊的费用相对低廉。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角度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诊疗项目和甲、乙类药品的构成比,是非常合理的。
据介绍,关于《通知》中相关条款具体执行时间,遵循以下几点:(一)已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2007年12月25日统一调整为《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标准。(二)2007年7月1日前,已参保单位为退休人员缴费的标准仍按过渡期缴费比例:即参保第一年5%,第二年4%,第三年以后为3%缴满10周年。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单位为退休人员缴费按《通知》规定执行。参保单位为退休人员缴费的终结时间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从2010年开始逐年进行审核确认。(三)各类参保人员的待遇变更以年度为准,中途不予变更。(四)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的各类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费的比例按《通知》规定缴纳。待遇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五)医保经办机构从2008年1月起按《通知》规定调整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移交医保的人员的个人账户计算基数。基数一个自然年度调整1次,中途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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